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(ATM機)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
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(ATM機)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》已于
最高人民檢察院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八日
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(ATM機)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
高檢發(fā)釋字[2008]1號
(
浙江省人民檢察院:
你院《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請示》(浙檢研〔2007〕227號)收悉。經(jīng)研究,批復如下:
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(ATM機)上使用的行為,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(三)項規(guī)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,構成犯罪的,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此復。